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档案馆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南方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05  来源:  作者:

南方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学科人才建设、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及社会各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党政管理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学科人才建设、党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坚持“二全”:全校教职员工全程参与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纳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实行“四同步”: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校档案必须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六条  学校应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学校信息化整体规划,与学校数字化大学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与档案事务有关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的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九条  由学校分管领导、档案馆领导及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正职领导组成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的组织管理和规划建设工作。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以国家和广东省以及学校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全面实施对学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坚持依法治档,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做到“二全”、“三纳入”、“四同步”。

(三)组织领导全校教职员工学习贯彻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实施办法,督导全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按照档案工作机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落实由档案形成的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重点抓好主要门类档案的建设管理及保管利用。

(五)支持档案软硬件建设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条件。

(六)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完成学校党委确定的其它有关档案管理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由机关各职能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全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以国家和广东省以及学校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开展全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掌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二全”、“三纳入”、“四同步”。

(三)按照档案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制,具体落实由档案形成的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

(四)督促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时保质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组卷、录入和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等工作,并注意做好各类载体档案材料的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

(五)每年组织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处理意见。

(六)积极为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知识培训学习、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创造条件。

(七)及时了解全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动态,及时发现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八)完成学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在业务上受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教育厅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档案馆既是全校档案工作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开发利用学校各类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以国家和广东省以及学校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为工作依据,完成学校档案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并努力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规划建设、协调指导,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抓好档案学科人才建设,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

(五)负责接收、鉴定、统计和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六)保守档案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

    (七)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八)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整体建设,编制检索工具,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多形式多层次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九)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负责组织全校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十)开展档案宣传和档案利用者的教育工作。

  (十一)开展档案理论和档案业务的学术研究,组织和参加校内外档案业务研讨、交流和协作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各立卷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组卷、录入和移交等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原始性、完整性、系统性。

(三)主动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归档时间和要求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注意保密,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有关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结合具体实际,配备12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条件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固定3年以上。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档案工作,积极配合本部门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二)学习领会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中做好宣传贯彻和督导落实工作。

    (三)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项业务工作,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档案资料的日常形成和积累的督导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给学校各门类档案的立卷部门。

(四)学校各门类档案立卷部门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相应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在确保收集齐全完整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合理组卷、规范录入,并完成统计造册,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按时移交给学校档案馆;每年初,对本部门负责立卷的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统计鉴定和分类造册,提出鉴定处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档案馆。

(五)在本部门本单位与学校档案馆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反映和宣传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举报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六)结合岗位实际,带头学习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档案业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好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适应学校文档一体化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七)完成学校档案馆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设分室管理,分室作为学校档案馆的分支机构,受学校档案馆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第三章  人员、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编设专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规模及馆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通过广东省有关档案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为专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给予政策倾斜;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特殊劳动岗位卫生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基本条件如下:

(一)政治上可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以及计算机辅助管理工作的基础;机关立卷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要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本部门工作3年以上。

(三)熟悉学校历史和档案情况,认真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

(五)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档案业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适应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胜任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档案馆统筹安排;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用于形成和临时保存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档案所需的档案装具、档案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在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中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遵循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有利发展的原则,学校应充分考虑档案的发展规模,以及适应现代化管理手段的需要,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档案库房及办公、阅览用房,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档案库房应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高温、防强光、防超荷载、防失泄密、防有害生物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应配置复印、录音、录像、照相、投影、扫描、缩微、恒温、恒湿、消毒杀菌等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备,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文件档案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十二个门类: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各种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方案、汇报、总结、规则、章程、统计报表;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务管理方面工作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管理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和纪要;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方案、汇报、总结、规则、章程、统计报表;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行政管理方面工作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教学类:主要包括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教学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毕业生与学位、教材等工作内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科研类:主要包括学校在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反映科研综合管理、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内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基建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基建预算、概算、决算、器材管理等方面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学校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经营、销售产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出版类:主要包括学校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各学院、研究所(室)、中心等编辑出版有公开刊号的学术刊物的审稿单、正本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行的)、出境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留学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台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外籍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和招收境外留学生的有关材料;学校涉外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友好往来等有关文件材料。

    ()财会类:主要包括学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凭证、账簿、报表、工资清册等材料。

    (十一)声像类:主要包括反映学校各项活动和历史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以音响、画面形象等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影视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及其相配套的文字材料等。

 (十二)实物类:主要包括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和境内外知名人士来校参观访问的题词、题字等手迹材料;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荣获国家、省、市级各类奖品(奖状、锦旗、奖杯等);境外友好单位颁给的荣誉证书;境外、校内外的团体、个人和校友捐赠的纪念物品,以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文物。

第二十三条 上级发来的文电,需要贯彻执行的,按第二十二条所列学校档案门类相应归档;不需要贯彻执行的,作为临时资料由各部门自行保管利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医疗和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设备开箱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业务部门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档案。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分管领导及档案馆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把案卷质量关,确保案卷符合质量要求。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党政管理活动的真实面貌,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声像清晰,规格统一,签字盖章齐备。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得用铅笔、普通圆珠笔、水彩笔、复写纸书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归档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教学、科研、医疗、党政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计算机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库(统称电子文件)也属于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应在向档案馆移交各类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一并移交。

第二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应做好部门档案立卷归档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必要时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三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一)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50年以上,长期15年以上50年以下,短期15年以下。党群、行政类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分永久、定期,定期分30年、10年。

  (二)凡档案馆对有关文件材料保管期限已明确划定的,按划定的保管期限标注。

(三)对个别没有划定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参照下列原则划分:

. 凡是反映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2. 凡是反映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学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

  3.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

  4. 对上级发来的文电,其内容与我校有直接关系,或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文电应列为永久保管;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电列为定期保管;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电,作为临时资料保管,原则上保管期限为3~5年。

  5. 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三十一条  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

(一)党群、行政部门和按自然年度归档的单位一般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教学部门单位和按教学年度归档的单位,一般应在次学年九月中旬前归档;科研、产品、基建、仪器设备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会等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对于周期较短的项目材料,一般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对于周期较长的材料,可以按阶段分批归档。

(二)基建、设备、财会类档案实体部分的归档与移交要求

  1.基建类档案的综合类按年度及时移交。基建类档案的工程项目类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4个三级类目,分别与工程进展同步形成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统一组卷,经核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馆;若后续验收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的,可将验收前的材料按4个三级类目完成组卷,先行办理核查移交档案馆,待全部验收工作完毕后,再将需补充的材料移交档案馆。

2.设备类档案的综合类按年度及时移交,项目类档案实体材料完整、完成组卷的先行办理移交;少数大型进口仪器设备由于归档时间较长、过程复杂的,暂缓2年移交档案馆。

3.财会类档案的综合类及目录按年度及时移交,当年度其它档案实体在财务处暂时保管3年,第4年移交档案馆。

  (三)移交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目录、立卷说明书各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密级、保管期限、卷内文件份数、案卷总数及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在移交目录上签名、盖章,各执一份存查。

(四)有个别案卷若立卷单位尚需经常查用,可在完成归档移交手续后,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办理临时借回使用手续。

第五章  档案实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档案都是学校的重要财富,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也要按规定及时归档移交;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档案馆依据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在部门完成立卷的基础上,负责对验收移交入库的档案进行合理编号和上架排列。

第三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应具备足够面积的档案库房,以满足档案数量不断增长的需求,严禁将档案委托给校外档案保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保管期限已满并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造册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档案馆应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于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应定期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馆藏案卷数量、档案的利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并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向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教育厅报送学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年度报表。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供查阅档案资料的阅览室,配备检索工具为利用者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的各类档案主要为本校工作服务。学校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全校教职员工因教学、科研、医疗和党政管理等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凭本人工作证,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及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或复制。一般情况下,档案材料应在档案馆指定区域内进行阅览,不予借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报请有关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二)本校人员原则上只能调阅本人承办工作范围内的档案。不属于原档案规定的阅读范围人员,需调阅有关档案时,须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批准。除党政办公室领导及其分管秘书外,一般人员不得调阅学校党委会议记录和学校办公会议记录(经有关校领导批准除外)。凡调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包括干部任免、调动、处分、审查及定案结论等)材料,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和档案馆领导批准。

(三)校外单位人员前来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按照调阅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借出有关档案材料原件,如有必要,档案馆可以提供证明或复制件;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外事部门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函;外国机关、团体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利用本人的学籍、学位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原件,说明利用目的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利用。如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法定证件并持有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所有借阅人员须办理登记手续,在明确有关事项后,方可提供查阅。

(六)凡因私和校外单位利用者要求复印档案,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

(七)借阅者应对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负责,不得随意拆卷、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否则,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还须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学校另行处理。

(八)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十二条  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于尚未公开的档案,须按照学校有关密级档案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涉及未公开的专利和技术问题,须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学校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四十四条  寄存在学校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档案馆应加强档案编研工作,对档案资料进行研究整理、编辑出版,配合有关部门编写重要参考资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展览、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如有条件,可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七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档案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部门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报广东省档案局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一) 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五) 擅自出卖、捐赠交换档案的;

(六) 其他违法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或有关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方医科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Copyright ©  2011  南方医科大学 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