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南方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南方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
2016年1月21日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的监督机制,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第三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在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即: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再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学校及其他部门在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条 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评语,由校学位办通知相关院(所),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院(所)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五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的处理
1.如若在其获得相应学位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等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由校学位办公室提请学校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
2.如若在其学位申请期间,由学校、学院等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直接按延期答辩处理。
3.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专家认为有舞弊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造假)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论文,另按《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校研字〔2013〕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学位。
第六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
1.其在下一年度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参加盲审;
2.如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由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代表对该导师进行约谈,并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3.若3年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中累计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取消导师资格,且取消导师资格后2年内不得参加导师遴选。
4.取消该年度研究生教育评优资格。
第七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如在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其所辖培养单位中, 1年内出现2篇及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学校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代表对该分委员会主席及培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责令限期1年整改。如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学校将对该单位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根据“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数量和层次,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方案中做限制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