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试行)》《公共卫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联系人:罗佳,联系电话:61648306)
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学院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在学院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组织落实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确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院风学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有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学院落实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决定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组织拟订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院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审议确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明确党组织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八)讨论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提名人选,并报学校党委审批;讨论决定所属系、中心和实验室的负责人,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九)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内奖惩、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书记培养选配等工作。
(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上把好政治关;在公开招聘以及骨干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时,把好入口关、政审关,并将具体讨论意见报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审定。
(十一)研究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聘用)委员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的设置与工作制度。
(十二)研究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财务资产等重大事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三)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参加学院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不少于4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学院党委会议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九条 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持人应未位表态,并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最后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决策。审批2个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对会议上出现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会议决议事项,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召集人或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四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商党员院长后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
第十九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学院办公室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其他成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或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汇报,或传达至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十二条 会议期间,相关人员要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会议要将参与人、列席人、请假人、决策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发言内容、决策形式等)、决策结论等以会议记录、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以集体的决议对外表态,不得对外散布个人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学院党委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如需复议的,须由委员动议,经书记和党员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复议期间,相关决议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要向学校党委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南方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共同负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和学院同级党组织各项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研究审议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梯队(团队)建设、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研究决定学院所属系(中心、实验室)等教研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安排、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建设、岗位设置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学生培养、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设备采购、资产管理以及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实践)工作考核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聘用)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等人选。
(八)部署落实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作风建设、政治生态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以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学院教职工考核与奖惩,涉及行政表彰和处罚、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事项。
(十)研究学院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校友联络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职称评聘、绩效分配、人员聘用等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审议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财务资产等重大事项,须在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分别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书记和院长可共同商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但相关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八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均不在时,一般不召开会议;书记或院长有一人不在且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时,可由在岗的主要领导主持会议。
第九条 在研究讨论事项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成员应逐一表态,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院长和书记商定一致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和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召集人或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四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同意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
第十九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学院办公室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其他成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或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汇报,或传达至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六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对会议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按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自的分工,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班子成员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