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7:0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校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分)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学校应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名,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党政办主任、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法律人士、教师代表、研究生会干部和学生会干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收学生申诉资料,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名义决定是否受理;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五)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场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已回避的委员由该委员所在部门其他领导或干部暂替参与相关申诉处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分)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申诉且首次申诉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五)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处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据。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学校处理(分)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诉,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代理学生提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学生未成年的还应有监护人签名),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限期补正申诉资料的,上述期限从申诉人补正相关资料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的,按照听证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分)决定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日之内提交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查清相关事实后,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也可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作出处理(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出具听证报告。
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1)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学校签收;(2)向申诉书载明的通讯地址邮寄;(3)通过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至申诉人所在(或原在)学院并在校园网上公告申诉处理结果,公告之日起第10天视为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件、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复查决定有异议,或对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或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之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