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7:04:49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使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指导下,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乐于奉献,为人师表,能够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具备一定专业理论水平,懂得教育规律,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更好地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朝气,有干劲,有较宽的知识面。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课堂的管理教育工作。
(二)负责学生专业学习的课余辅导和专业思想教育工作。
(三)负责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做好学生的考风考纪工作。
(五)负责新生入学的专业思想教育工作。
(六)负责学生毕业设计的指导、组织与协调。
(七)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八)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九)负责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对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有关会议,按时完成所在学院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与学生谈心和交流 ,每学期与学生谈心不得少于所带学生总数的30%。
(三)每月参加一次学院学生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生工作讲评。
(四)每学期要制订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党委。
(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处理学生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如遇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和汇报。
(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期间如果需要离校,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管理:
(一)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学生按年级专业分班,每个班60人左右配1名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直接由学院党委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三)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及例会。学院每年举办一次新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前培训,每学期召开一次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例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汇报、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理论学习等。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与奖惩:
(一)年终考核。每年依据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各学院党委组织实施,采用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学生队评价和学院党委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不合格者解聘,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期满考核。聘任期满,依据聘任合同由学生、学生队、学院对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做出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聘,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考核优秀者晋职级时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有《规定》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