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

中共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10-27 17: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特别注意在青年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党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都必须由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并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重点培养。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优秀,政治审查合格,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审查(批)前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审查(批)要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间要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备案)。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



第六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教育、引导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主要经历和现实表现情况。(3)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个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第八条 对已正式提交入党申请书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组织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要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共青团员申请入党,应经过所在团组织推荐。各级团组织要按照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工作。

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以下简称“推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推优”原则

推优工作要以团支部为单位,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推优工作应在团员正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组织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之前进行。

(二)“推优”对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标兵)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获得者、获校级以上奖励的青年、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三)“推优”条件

团组织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1)政治立场坚定,积极要求进步,并已被党组织培养一定时间。(2)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组织纪律观念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推优”程序

“推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团委(团总支)在本单位的“推优”工作开展前应将工作安排向所在党支部汇报。“推优”的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团支部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基本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团员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举行会议,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60%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

   2、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推荐意见一般由团支部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填写。

   3、团委(团总支)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审核后,及时将材料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上报。

第十条 对经过一段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党支部要及时为其指定1至2名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原则上应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2)定期(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及现实表现等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3)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具备相应条件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将其列入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党支部要把考察结果及时填入《入党申请、发展对象登记表》,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考察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可以采取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的形式。参加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人应当与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学习、工作、生活接触较多,并具有代表性。听取意见要全面、客观,记录材料要完整准确。

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毕业分配或调动工作时,各二级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申请、发展对象登记表》等)及时存入本人档案或转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有计划地及时选送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到党校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接受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未经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个别特殊情况的,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未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2)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参与集体工作,成绩突出。(3)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补考(重修)课程。(4)参加学校党校的培训,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已结业。(5)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得到多数群众支持。(6)公示未发现大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应当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来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五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综合性政审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简历。(2)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明是本人交代的还是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曾是否作过结论或进行处理。(3)调查的结果。写明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和疑点。(4)结论意见。对查证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性质,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

基层党组织作出的政审结论,应由支委会向接受新党员的支部大会汇报,并连同入党志愿书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如果本人不同意政审结论,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上级党组织应慎重考虑并及时给予答复。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支委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之前,要由所在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入学(工作)时间、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和参加党校培训情况,并注明群众意见的受理方式、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公示范围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公示形式可以通过公告栏、宣传栏或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公示过程中收到的群众意见,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公示期无意见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发展对象,可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对群众意见强烈,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坚决不予发展;对所反映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要暂缓发展;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要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反映、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人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经公示合格,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党支部在上报之前,应当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向发展对象说明党内生活的有关要求,加强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

发展对象的审查(批)应具备以下材料:(1)《入党申请、发展对象登记表》(应随表附上相关的原始材料)。(2)入党申请书。(3)学习成绩表。(4)党校教育培训材料。(5)各类获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由党支部党员负责核实并签名;奖励材料较多的,可选择重要的、主要的奖励。(6)发展对象近期的、有代表性的思想汇报。(7)来校前所在单位的培养、考察材料(单独装订)。(8)其他相关材料。各种材料可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凡打印或复印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重要材料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的发展对象,应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和学校组织部备案后的发展对象,可列入近期发展。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指定或约请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可由党组织指定或自己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发展对象向党组织表明自己入党志愿以及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简历、家庭与主要社会关系的书面材料,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批)的主要依据。发展对象要以忠诚老实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各项栏目,不得弄虚作假。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其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与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的主要情况,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支委会讨论审议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以及主要优缺点,党支部的表决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七)支部大会召开后,支委会应及时将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若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应及时逐级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否则,由支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会议应当注意的事项:(1)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会议。(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3)在表决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应作缺席处理,不能请人代为投票,但已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到会的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如出现无人发言的僵局,应当休会,改期举行。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会后及时查清,并进一步听取党员的意见,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再进行表决。(5)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审查(批)接收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同拟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着重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要及时向二级党委(党总支)汇报谈话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将谈话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谈话人一般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担任,也可由党组织委托的具有一定党龄、党性强的正式党员担任,但不宜由发展对象所属党支部的党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预备党员时,必须坚持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制度。主要听取党支部和谈话人的意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程序是否规范,入党材料是否完备。审议意见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由二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二级党委(党总支)的印章后,送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填写“批准入党通知书”,并通知报批的党组织。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批准的发展对象,也应及时通知所在基层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养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与转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校党委或各二级党委 (党总支)组织进行。学校党委派人参加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举行的宣誓仪式。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会场要布置得庄严、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的横标。入党宣誓仪式基本程序是:(1)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宣布宣誓人的姓名及其入党时间。(3)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5)党员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6)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举行宣誓时,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举右手,齐肩握拳。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誓词,预备党员齐声跟读,最后各宣誓人报自己的名字。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教育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及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考察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无正当理由,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六个月内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讨论同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逐级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时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材料包括: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期间参加教育培训的材料、预备期间的获奖材料,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应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各项材料应完整、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材料可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凡打印或复印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重要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一条 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其程序如下:

(一)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向党支部大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接受培养教育的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详细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四)与会党员就预备党员的汇报和支委会的介绍进行讨论,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肯定优点,指出缺点,提出希望。

(五)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六)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七)对于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经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不宜提前转正。

(八)党支部大会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其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党支部的表决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九)支部大会召开后,支委会应及时将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逐级报学校党委审批。

批准按期转正的,应注明党龄起算日期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并填写下发《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预备期理由、延长时间、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并填写下发《批准延长预备期通知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保存。一般情况下,不能在预备期未满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逐级报学校党委审批。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应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会议。(2)预备党员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3)在表决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应作缺席处理,不能请人代为投票,但已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4)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到会的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如出现无人发言的僵局,应当休会,改期举行。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会后及时查清,并进一步听取党员的意见,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再进行表决。(5)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6)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将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各二级党委要及时将正式党员的入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保存。



第七章 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批权限。发展对象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审批。

附属南方医院、珠江医院发展党员工作由医院党委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审查(批)时限。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一周内,应将相关材料备齐,报送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批)。二级党委(党总支)自收到党支部报送材料之日起,半个月内应完成相应的审查(批)工作,并报送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二级党委(党总支)报送材料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查(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防止突击发展学生党员,在入党申请人毕业前一个学期,原则上不接收为预备党员,但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做好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申请人离校时,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等及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各类来校短期工作或进修的人员,连续工作或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接受其入党申请,进行培养教育,并将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函告原单位,但原则上不接收其为预备党员。连续工作或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接受其入党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在本人离校时,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和有关入党材料。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做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党员的信息管理工作,实现包括团组织推优、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培训、发展对象审议、预备党员审议、预备党员考察在内的发展党员工作全程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管理。凡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党支部都必须为其建立档案,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档案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保存。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履行完毕后,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其入党材料归入其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保存。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材料要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同时做好档案的存档、转移记录。要防止档案毁坏或遗失,对伪造、毁坏或遗失档案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严格把关,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全校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每学期检查一次,学校党委将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全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必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学期发展党员情况和下学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于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向学校党委和省教育工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对党务干事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党务干事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一)党务干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懂得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一般应具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

(二)党务干事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提出本单位年度和学期党员发展计划,报本级党组织审议。协助党委领导做好本单位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培训的组织工作。(2)指导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的审查。(3)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检查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情况,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4)调查研究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资料的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对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不够,工作敷衍塞责、措施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不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的;不按党员标准和规定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不上报或不讨论审查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上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者,要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比较严重但尚不构成违规违纪的,要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已构成违规违纪的党组织和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凡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而被接收入党或转正的,党组织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声明 | 学院位置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版权所有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邮编:510515 咨询电话:020-6164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