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文摘》2024年第7期全文转载我院任映红教授在《学术研究》2023年第12期发表的文章《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境遇、价值意义和路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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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传统村落是农民生产生活的聚落空间,承载着大量历史文化信息,富集着珍贵的文化遗产。201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文化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明确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刻不容缓”。(1)当年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调查”,传统村落快速消亡的势头得到遏制。在国家重视和推动下,目前,“全国共有8155个传统村落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2)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传统村落保护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诸多难题亟待破解。中办国办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强调:“注重保护、体现特色。传承保护传统村落民居和优秀乡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乡土气息的乡村风貌,防止机械照搬城镇建设模式,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版‘富春山居图’。”(3)清醒认识当前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境遇、把握保护规则、探寻可行路径,对于留住传统文脉、记住乡愁,夯实乡村振兴文化根基,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现实境遇:传统村落保护中的掣肘难题
传统村落是指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存相对完好,有民居、古建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历史记忆、农耕技术、生活智慧、乡风民俗、村规民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村落文化的载体。传统村落分布面广,是我国更是世界上最大的历史文化遗产。但是,在快速城市化浪潮中,传统村落受到多重冲击而呈现衰败态势。
(一)社会变迁使传统村落难以把握自身命运
城市化浪潮改变了传统村落的原生态,传统村落一直处于变迁转型之中,一般有如下几种命运。一是保护开发型。对于历史悠久、村落格局保存较完整、文物古迹较丰富、文化内涵较深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旅游开发价值的传统村落,进入国家级、省级或市县级保护名录,在保护中适度开发、活化发展。二是急速消亡型。在工业化、城镇化浪潮中,乡村变迁显著,撤村并居、新区开发力度较大,一些地方图新求变,大拆大建,传统村落急速消亡。三是自然损毁型。一些传统村落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耕地不足,经济来源较少,生存环境较差,或容易遭遇自然灾害,容易成为破败的“空心村”,在自然界风雨侵蚀下倒塌,久而久之就成为废墟。四是改造破坏型。一些地方推进弃旧建新、农房集聚改造,或对传统村落进行无序、过度的旅游开发,部分农民拆除破旧老宅,或不想“修旧如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被随意改造和拆毁等。
(二)人力不足使传统村落渐失生机活力
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村落保护人力不足,因失去本土力量支撑而渐失活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土青壮年单向流失。传统村落收入来源有限,留不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获得更高的收入,不少年轻人选择外出打工、搬离,人口单向流出致使传统村落人气不旺,老龄化、空心化、空巢化趋势加重,传统村落保护开发失去了本土中坚力量。二是原住民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原住民本是传统村落保护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但在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传统村落保护模式中,原住民的话语权常常被忽视,导致其主动性、积极性受挫。三是专业队伍严重不足。村落保护机构不健全,一些县乡镇文保人员对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系统的、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实践经验,传统村落普查、抢救、保护等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四是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靠政府“单打独斗”显然难以负重前行,必须提升传统村落保护的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形成社会合力。但是,社会力量虽然有保护愿望和参与热情,却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行动力弱的问题。
(三)认知偏差让传统村落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珍视
在现代化、都市化导向下,一些地方对传统村落的独特价值和文化意义缺乏认知和珍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古村落就是苦村落”。把年代久远的传统村落视为贫穷落后的象征,认为传统村落不过就是残破老旧的古村、几百年的木屋或石头老屋、长满青苔又坑坑洼洼的石子路,要跟上时代步伐就要想办法改造或远离。二是农村普遍缺乏文化遗产保护的引导、有针对性的乡土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原住民们往往意识不到传统村落承载着传统农耕文明的重大意义及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往往从乡村走出来后才怀念故土,才有“乡愁”“寻根”的感伤。三是有些基层政府认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导致传统村落自生自灭。四是传统村落“形在而神不在”。不少传统村落保留着较完整形制、古朴建筑格局,但因人口流失,传统节庆活动稀少,原本主要依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传递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难觅踪影。
(四)财力有限使传统村落保护捉襟见肘
传统村落保护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村落保护是个庞大工程,村落中的古宅老屋的修缮、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修旧如旧”,成本更高,所需资金更大,保护资金投入捉襟见肘。2014年,中央财政首次针对传统村落保护拨付资金。目前,被国家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保护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各市县基本上没有非遗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多数乡镇文化站业务经费短缺,需要抢救式保护的工作常被搁置。通过政府主导引入的外来资本,较易因“利益短视”而出现过度旅游开发或商业化现象,如果利益分配不均衡,原住民、政府、开发商和旅游者之间还容易产生利益冲突。
(五)法规不全让传统村落保护难达预期
传统村落保护立法滞后,政策法规不健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把传统村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虽历经修订,但仍存在着文物违法成本低、罚款额度偏少、行政强制措施不力、法律震慑作用不强等问题。(1)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制度,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2014年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传统村落被正式列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战略。这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推动传统村落保护意义重大,但与传统村落保护的迫切需求相比仍显得滞后、不健全。如《文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有重大历史价值、革命纪念意义的村庄都可纳入文物保护范畴,但这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因为这些规定与《土地管理法》和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不对应。“按照现行《文物法》规定,受保护的传统村落,其建筑及其文物均属于国家财产。而居住在其中的村民,在村落未纳入保护之前,是有权对自己的住房老宅进行修缮的。但一旦某个村落被地方政府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就不再完全属于原住民了。而大多数‘受保护’的村落需要维修时,很多地方政府却往往因资金匮乏无力对其进行修复。”(1)这在现实中就形成了一个悖论。
二、理念认知:传统村落保护的价值意义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指出:“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2)“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要合理利用,使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充分发挥作用。”(3)习近平总书记的精辟论述道出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传统村落保护的价值意义。
(一)传统村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华文明绵延5000年,凝聚形成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生活理念、思维方式、智慧创造、精神价值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中国人的精神世界、生存样态、行为方式都产生持久影响。传统村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载体,传统村落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文化”,蕴涵着农民的精神追求、生存智慧、精巧技艺、民风民俗、人情礼节和乡土情谊等。传统村落承载着真切而鲜活的民族历史文化信息,是文明发展史的“实证”“活证”,其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和社会经济价值无可替代。《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挖掘和保护乡土文化资源,建设新乡贤文化,培育和扶持乡村文化骨干,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形成良性乡村文化生态,让子孙后代记得住乡愁。”(5)传统村落保护就是尊重、珍惜、保护民族的、传统的、历史的文化积淀,有助于留住“根文化”。
(二)传统村落是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6)传统村落是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和富集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该超越单纯的经济考量,对其精神和历史文化价值给予充分的珍视。”(7)冯骥才先生一直为传统村落保护奔走呼吁,他指出:“传统村落中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村落自然解体或消失,村落的原始性以及吸附其上的文化性正在迅速瓦解。”(8)伴随着村落实体的消失,乡土古老建筑、农耕文明见证和留存乡间的传统习俗也逐渐消失,“乡愁”失去了寄托。
(三)传统村落是内涵深厚的共同体
乡村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源头和重要依托,是一个“共同体”(gemeinschaft)。(1)“‘共同体’是在情感、依赖、内心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密切联系的有机群体,如亲属关系(血缘共同体)、邻里关系(地缘共同体)、友谊关系(精神共同体)等。”(2)村落“共同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共同的行为准则。规矩让整个村落正常有序运转,有和谐的人居环境,有舒适温馨的生活空间。二是有共同的思想情感。人们在特定区域里过着长期的共同生活,会产生一种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形成共同价值观、伦理观以及习俗等。三是有共同的道德基础。传统村落中有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评判,有利于提升社会正气。四是有共同的文化记忆。传统村落文化积淀深厚,村民有共同的文化记忆。乡情、乡思、乡愁、乡味、乡音是吸引乡贤和社会各界人士支持乡村建设的条件,成为村落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根基。传统村落的保护,就是保护共同体中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文化情感和共同体的精神家园,“它以独特的价值规范、道德准则,约束行为,维系心灵精神秩序和乡村社会秩序”。(3)
(四)传统村落是农民的精神家园
传统村落是原住民和在外漂泊游子的心灵居所和精神家园。当代中国农村处于转型过渡期。美国学者雷格斯归纳了三类社会模型,即“溶合的—棱柱的—绕射的模型”(fused—prismatic—diffractsd),分别对应农业型—过渡型—工业型社会形态的发展水平。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过渡社会的棱柱型行政模式具有形式主义、异质性和重叠性等特点。(4)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与现代的文化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往往处于并存、重叠和糅合的状态。这一时期的农民作为“过渡人”,背负着传统的遗存,一脚踏进现代社会,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冲击,经受着“过去式+现代式+未来式”的多重价值系统的冲击,一时无所适从。底蕴深厚的“根文化”,使农民能找到栖息的精神家园。
三、规则路径:传统村落保护的规则与路径探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在新时代必须传承和弘扬好。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科学保护好作为传统文化根基载体、文化遗产富集地的传统村落是重点。“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2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87个,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200余片,确定历史建筑6.35万处,中国传统村落8155个。”(5)在国家的重视和推动下,传统村落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一)传统村落保护历程回溯
自20世纪80年代始,我国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006年,国务院要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2012年9月,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上所称的‘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以突出其文明价值及传承意义。”(6) 2020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国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工作的通知》,统一设置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标识,实施挂牌保护。2022年是“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制度”建立十周年,重视、挖掘传统村落重要价值并保护渐成共识。目前,我国传统村落已从最初的“抢救保护”阶段进入到“科学保护”阶段。
(二)传统村落保护要坚守的规则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强调,要“保护好自然生态,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1)村落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古朴风貌,呈现的是传统村落的原真文化生态和文化空间。保护传统村落应当坚守以下规则。
一是推进原真性保护,原汁原味,见人见物见生活。《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2)“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特别要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形象工程’。”(3)原真性是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原则,强调的是原汁原味、真实无妄,见人、见物、见生活;尽量保留老街老宅原址、原物以呈现原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不人为造假古董或过度粉饰,不盲目建设仿古建筑与景区;尽量留存历史信息,防止过度、错误“保护”而导致历史失真。“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4)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原住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其生活感受,让他们有效地参与村落传统文化保护,在村落保护利用中安居乐业。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难题不是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的摧毁,而是古迹遗址修复重建热中对现存实物遗存保护法规的漠视以及对原真性原则的背离。政府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如果唱“独角戏”,势必会影响传统村落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是实施整体性保护,重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传统村落保护是一个大系统,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后重新组合形成的系统整体,就会具有原来各独立要素不具备的功能。传统村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活化石”,整体性保护规划要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防止保护的碎片化和断层化;其保护重点应当是整体风貌、传统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以及历史环境要素,不仅要保护好古建遗址、古井、古树等,还要保持村落空间格局的传统特色。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历史信息同时存在的,要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维修,还要控制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和式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旧村改造时,由于许多改变都是不可逆的,要精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遗址。整体性保护还强调人、文化与环境的关系,因为村落不仅是人们的生存空间,更是文化空间,要把历史积淀整体保护起来,整体性打造村落的人居人文环境,才能把民族文化血脉延续下去;要尊重自然环境和地域文化特色、尊重农民需求与归属感,优化传统村落空间结构和人居环境。同时,“注意文化的可读性。历史文化遗物会留下沧桑岁月的印痕,可以从这些痕迹上读取‘历史事件’和逐步演变的规律”。(5)
三是推动活态化保护,以活化利用来守护传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美的自然环境本身就是乡村振兴的优质资源,要找到实现生态价值转换的有效途径,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6)促进活态传承、活态利用、生态价值转换,以保持生机活力,是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目标。传统风貌和农耕文明的活态传承、活化利用是对传统文化最好的传承守护,由此,传统村落才能焕发生机、富有生命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传承主体的实际参与(语言、行为等)而得以存在延续,具有活态化、流变性、传承性等特性。传统村落沟通传统与现代,联结历史与现实。传统村落中有数量众多且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历史留存给后人的祠堂、庙宇、民居、碑刻、古迹、契约、档案、农具、家居用品等都有着丰富的文化信息,记录时代文明进步,让后人能穿越时空距离,与远古、与历史对话。这就要求既保护古民居、古街巷,更要保护附着其上的文化信息。从只重视有形的物态保护到发掘、提炼、传承无形的村落文化,在理念上更加重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资源要合理开发利用,可以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手工作坊、店铺、民宿等,打造生态农业园、乡村体验馆、创意产业基地等。通过博物馆、展览馆,扩大馆藏文物开放范围,或借助VR、5G等现代高科技手段,让观众参与沉浸其中,追寻感悟历史;或开发特色文创产品,让古老文物“说话”,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农事研学、文化创意产业等。鼓励利用村落传统公共空间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如开设村史馆、陈列馆、农家书屋、工艺作坊等,可借助文化长廊展示,可整理成村志、乡贤录、乡土记忆口述史等;整合乡村居住空间、文化空间与生态空间,发展形式多样的建筑景观、民居群落、庙会节庆、赛社演出、传统手工、展示体验、红色文化等。(1)根据自身的文化底蕴、历史内涵、乡土情感、集体记忆、文化品位、社群信仰、价值凝聚等,传承文脉,注重特色化发展,在保护中让村落“活起来”“动起来”“会说话”,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来影响现在和未来。
(三)传统村落保护的路径探寻
一是价值认知与规划制订并重。只有真正认识传统村落的重要价值和保护意义,才会有规划、分步骤地去实施村落保护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加快村庄建设发展、保护农耕文化遗产、提升村民生活质量、改善自然人文环境等内容。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被纳入村庄空间国土规划之中,各地政府分批分期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加以实施。抓紧启动专项工程,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对濒危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进行抢救性保护,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2)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使之有章可循,重在提升规划的执行力和实效性。
二是增强村落共同体意识以留住“养家”的人。增强农民的村落共同体意识,注重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营建。保留传统乡村田野味道,尊重乡土文化习俗,让自然与文化相融相生,营造出村民真正需要、真心喜爱、能带来精神享受的文化生活空间。要破解传统村落“空心化”难题,就要以人为本。人是根本因素,能否留住人最关键。村落是村民从事农耕劳作、栖身安命、繁衍发展的场所,原住民跟居住环境一道共同构成一个息息相关、命运与共的整体。“村民自主保护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最理想的方式。”(3)增强原住民对传统文化的情感和自信心,自觉担当起传统村落文化传承的责任。产业兴旺,生活富裕,才能让人留在家乡创业发展,让农民工回流,让人在家门口就能挣钱养家;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优势,用优美的田园风光吸引人,用优质的生态环境留住人。
三是用乡土教育提升乡土情怀。乡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富有亲切感、可以直接感知的地域文化,是乡土教育的核心内容,能提升乡土情怀,强化传统村落保护意识。通过乡土教育可以强化家国情怀。乡土教育从历史人物、民间传说、民俗文化入手,以农村历史文物古迹为依托,进行优秀传统文化、历史发展和美德教育,形成文化认同,强化心理归属,增进凝聚力,把乡土情感、乡土知识、乡土人物、乡土贡献根植内心。
四是多渠道汇聚传统村落保护力量。促进传统村落产业转型和文化旅游开发,在“造血”能力提升中增强保护力度。在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保护的经费投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开发文化旅游。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开发和利用,促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允许出资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以提高其参与保护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或捐赠或投资传统村落开发保护事业,并予以税收减免;鼓励民间力量认养、租用、开发传统村落中的古迹、古建、宗祠、民宅等,使其进入活态保护的良性循环;发挥文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的作用,筹措公益性保护基金,依托新媒体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关心的良好局面。文化和旅游部联合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推出的“乡村是座博物馆”全国128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到乡村去感受文明璀璨和文脉传承,这也是公众认知传统村落保护价值意义的一种社会动员。
五是推进传统村落的法治化保护。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机构、法律责任、实施年限等,加强对传统村落的界定,制定保护细则,划定保护红线,尽可能明确传统村落建筑的产权,确保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除了对破坏传统村落行为予以重罚外,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还应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同时,还应加快修法进程,完善国家文物调查制度、革命文物保护制度、流失文物追溯制度、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制度等。(1)近年来,一些省市出台的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性保护条款或指导意见中开始有了法律责任条款。建议出台《国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条例》,明确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责任、实施机构和法律责任。(2)国家通过立法、修法将传统村落纳入法治化保护的轨道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3)传统村落是文化遗产的“栖息地”“富集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与实物见证,承载着中华文明的历史基因和精神血脉。新时代新征程上,要积极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使其成为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符号和乡村振兴的坚实根基;同时,用创新创造释放其多重价值,运用多种手段使其“活起来”,适度开发利用。这是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在坚定文化自信中赓续中华传统文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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