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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挑战杯”南方医科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

首届挑战杯南方医科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 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校教务处、
首届“挑战杯”南方医科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 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校教务处、科技处、南方医科大学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南方医科大学学生联合会联合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本章程承认并遵守《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第九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第三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四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南方医科大学所有在校中国籍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校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七条  竞赛设立校组织委员会,由相关单位(含处室、系部、活动支持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校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校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校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校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  竞赛设立校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报送作品所在系的专家组成。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校评审委员会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校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二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校评审委员会一名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校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院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四条  校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设立院级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提倡各学院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七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八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九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生限报一件作品。
 
第四章  展览、交流
 
    第二十三条  校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四条  校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六条  参加校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校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学校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决赛的,由各学院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竞赛以学院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院;设“优胜杯”4个,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五名的学校。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院,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八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校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竞赛设3个左右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院。
第三十条  通过决赛的作品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比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院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学院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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